【摘要】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1日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培育建设(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河源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河源市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围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职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源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3%,制造业与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八)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的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建筑业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的认定结果出具意见建议。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认定名单并公示。
(六)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的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有关工作指南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评价结果并公示。
(五)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十四条 依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63号,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文件精神,对新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审核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所列情况;
(六)所在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并公布变更、撤销情况:
(一)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二)非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认定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一)至(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实施,2027年5月12日失效。《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河经信〔2016〕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
2.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附件1: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2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2: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审核意见
二、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创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1)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2)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资产负债率:指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参考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9.年缴纳的税金:主要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之和。主要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行为税等。
10.银行信用等级: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发展能力与潜力。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共十个信用等级。
11.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2.研发周期二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二年以上(含二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3.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4.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2)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3)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5.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7.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8.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9.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20.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2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2.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3.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4.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5.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6.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7.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8.企业技术中心在市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市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9.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30.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3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的总和。
3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3.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4.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5.最近二年主持和参加制订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主持或参与制订,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6.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数。
37.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数。
38.获国家、省和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省和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9.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吨标准煤。(以企业主导产品单耗在行业中排名情况为主要考察指标)
附件3: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二、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三、行业系数
有关说明:
1、此行业系数表只适用于制造业。
2、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3、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上述指标的评价值。
附件4: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 (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